087.( ) 公司組織之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如係遭 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依稅法規定應按下列何方式處理?
(A)俟訴 訟判決侵占確定轉其他損失
(B)按當年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 入
(C)提列備抵呆帳損失
(D)轉列其他應收款。〈所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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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1), C(7), D(12), E(0) #3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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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46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 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 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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