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以下有關「官等」的敘述,何者有誤?
(A)官等係任命層次之區分
(B)現行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和委任
(C)初任薦任官等職務須呈請總統任命
(D)委任官等為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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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99), C(86), D(14), E(0) #325312

詳解 (共 3 筆)

#507932
官等的涵義: 官等任命層次的區分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又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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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38
現行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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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225

在台灣,目前公務人員(事務官)的「官等」制度其實只分三種:簡任、薦任、委任。
「特任」不是事務官的官等,而是指像部長、大使那樣的「政務官」,他們的任命方式和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所以不包含在「官等」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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