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入」係屬何種制裁?
(A)行政制裁
(B)刑事制裁
(C)民事制裁
(D)國際制裁
統計: A(1628), B(312), C(56), D(3), E(0) #3428230
詳解 (共 8 筆)
|
●沒入 :
|
|
行政罰法第 1 條 (立法目的)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A)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制裁種類:
A.行政罰:
又稱為秩序罰,係指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而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為之制裁。其種類有:
(A) 罰鍰。
(B) 沒入。
(C) 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等。
B. 懲戒罰:
此係指對於具有特殊身分之公務員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等)因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如: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業務、除名及撤銷執照證書等。
…………………………………………………………………………
刑事制裁:即刑罰。
(1)主刑(刑法第33條):如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自由刑)、有期徒刑(自由刑)、拘役(自由刑)、罰金(財產刑)。
(2)從刑(刑法第34條):褫奪公權:
剝奪犯人享有公民權之資格,褫奪公權係指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
(A) 為公務員之資格。
(B)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沒收:
沒收是刑罰,而沒入是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 沒收是除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第三種制裁。 與舊制不同,沒收不再屬於從刑,而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因此不以主刑的存在為必要。 在新制之下,沒收之適用不在以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與罪責為必要,僅當行為人之行為屬於刑事不法,即可能有沒收的適用。
(4)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處分:按刑法第86條規定,對象為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或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B. 監護處分:按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19條第1、2項和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 禁戒處分:對象為施用毒品成癮者或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
D.強制治療處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致傳染於人者,得令入相當場所,強制治療。
E.保護管束處分:對象為代替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
F.驅逐出境處分:對象為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來源:修改於【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行政沒入,刑事沒收」。看到「入」字就是行政制裁;看到「收」字通常與刑法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