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
(A)獲准居留之難民
(B)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C)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D)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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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311), C(62), D(70), E(0) #2796382
統計: A(83), B(311), C(62), D(70), E(0) #2796382
詳解 (共 6 筆)
#6024664
難民、直血共住、有永居:
1.直接向勞動部申許,不用雇主。
2.轉換工作得免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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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直血共住、有永居、工作5年:
1.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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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124
1.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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