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
(A)獲准居留之難民
(B)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C)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D)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 B(311), C(62), D(70), E(0) #2796382

詳解 (共 6 筆)

#5495823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

(共 4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207566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24664
難民、直血共住、有永居:
1.直接向勞動部申許,不用雇主。
2.轉換工作得免離職證明。
ㅤㅤ
難民、直血共住、有永居、工作5年:
1.免就業安定費。
8
0
#5863124

第 51 條

1.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0
#5188275
就服法 第 51 條I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
(共 7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219285
就業服務法第51條 第二項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52165
未解鎖
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 ⒈雇主...
(共 2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