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新移民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外籍配偶在我國工作,雇主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個別申請
(B)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仍得從事之
(C)逾期停留、非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雖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仍不得自由工作
(D)依親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得自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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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98), C(125), D(56), E(0) #2796383
統計: A(57), B(298), C(125), D(56), E(0) #2796383
詳解 (共 6 筆)
#5673933
外國人在台工作
直接向勞動部申許、不用雇主:
難民、直血共住、有永居
直接工作、不用許可:
有戶國配偶核准居留、學術研究機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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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255
(B) 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仍得從事之
亦即不受就服法第46條第1項那11款類別限制的人,依據同法第51條第1項,有以下4款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其中不含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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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原文:
I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即11種工作類別限制)、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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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352
(A) 、(C)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B) 、(C)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D)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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