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人員非屬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所得設置者?
(A)少年保護官
(B)家事調查官
(C)心理測驗員
(D)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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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9), C(32), D(771), E(0) #185657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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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8條(調查保護室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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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條(調查保護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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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少年保護官(X;調查保護室得設置)
(B)家事調查官(X;調查保護室得設置)
(C)心理測驗員(X;調查保護室得設置)
(D)管理員(O;非調查保護室得設置。法院組織法僅有人事管理員)

法院組織法 第 18 條 (調查保護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法院組織法 第 24 條 (編制)
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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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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