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高等檢察署
(B)最高檢察署
(C)法務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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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8), C(362), D(628), E(0) #1856581
統計: A(15), B(48), C(362), D(628), E(0) #1856581
詳解 (共 6 筆)
#5163365
***整部院組織法不是由司法院定之的,只要看下面5條就好***
法院組織法第23條(地方法院通譯、技士、執達員及法警等人員職等之設置)
III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73條(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
II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74條(高等法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
II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6條(法服)
I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II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0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
前條第一項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之相關規定,由保管錄音、錄影內容之法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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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918
法院組織法第74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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