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裁判之評議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裁判之評議,於該審裁判宣判後即均應予以公開
(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有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D)評議時僅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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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20), C(53), D(15), E(0) #185657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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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105條(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D)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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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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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判之評議,於該審裁判宣判後即均應予以公開(X;裁判「確定」後才得公開)
(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O)
(C)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有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X;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
(D)評議時僅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X;各法官之意見皆須記載)

法院組織法 第 103 條 (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法院組織法 第 105 條 (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職權調查證據) [證輔代辯當]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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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06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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