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屬於地方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吊銷證照
(C)命令歇業
(D)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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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43), B(603), C(364), D(223), E(0) #393875
統計: A(5143), B(603), C(364), D(223), E(0) #393875
詳解 (共 10 筆)
#532566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182
8
#708762
地方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1.罰鍰十萬元
2.勒令停工
3.停止營業
4.吊扣執照
5.其他限制處分
6.其他禁止處分。
(B)吊銷證照
行政罰法
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C)命令歇業
行政罰法
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D)命令解散
行政罰法
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112
1
#581129
反正就是不能夠剝奪消滅處分~
58
0
#569958
行政罰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40
2
#1374376
吊扣 -> 期滿就還你了;
吊銷 -> 你得重新申請/考照。
40
0
#545366
越考越細,墨菲定律...看似細微之處,經常是出錯的根源。
37
2
#708764
補充行政執行法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30
0
#968250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或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5
0
#1469254
遠雄大巨蛋案 就可以知道 北市長 勒令停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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