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行政機關有故意過失
(B)信賴基礎
(C)信賴表現
(D)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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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85), B(46), C(134), D(190), E(0) #797142

詳解 (共 4 筆)

#2509997

源自英國行政法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1.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2.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3.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4.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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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736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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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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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2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 行政機關有故意過失❌
1.此選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而是與行政機關的責任有關。
2.即使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有故意或過失,其仍可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但故意或過失本身並非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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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賴基礎✔️
(C) 信賴表現✔️
(D) 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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