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A)民選首長
(B)不具有行政職之學校教師
(C)派用人員
(D)戶政事務所主任
統計: A(338), B(241), C(464), D(9934), E(0) #797150
詳解 (共 10 筆)
1-1公務人員概念
範圍廣泛→狹義: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1)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職等任用之。(最狹義)EX:戶政事務所主任 (2)公務員服務法: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廣義)EX:局長、公交會委員(3)國家賠償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廣義)EX:公立學校教師、公立醫院醫師、機關約聘人員、工友(4)公務員保障法: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但不包括政務官及民選人員&第102條準用之對象。EX:直轄市區長
不負責記憶:
公務員服務法:服務大眾,所以範圍最大
公教人員保障法:因有保障,所以代表有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用法:需要經過考試才能任用
借最佳解稍作整理 謝謝
範圍 廣義→狹義: 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1)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職等任用之。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下列所述何者為非?
(A)警察人員
(B)國立大學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教師
(C)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D)關務人員
人事行政學-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人事行政大意#3291
答案: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B.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之對象?
(A)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B)行政機關依法僱用之雇員
(C)民選之縣市長
(D)公營事業編制內之職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0 年 - 100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 行政法#4570
答案:A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下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公立學校校長
(B)公立學校職員
(C)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D)機關依法僱用人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101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試題#9293
答案:A
大法官釋字第308 號解釋認為,公立學校的教師,係依法「聘任」的人員,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 條所稱之公務員。關於其資格、聘用程序,乃至於救濟問題,係於教育人員任用法及教師法中規範,與一般公務員有別,即所謂「公教分途」,故公立學校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至公立學校的校長,其並非學校職員,亦非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故其權利救濟應循一般之救濟途徑,即訴願、行政訴訟為之。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適用之對象?
(A)軍人
(B)雇員
(C)委任辦事員
(D)交通部部長
公職◆公務員法- 101 年 - 101年初等考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7565
答案:C委任(官等)辦事員(職稱),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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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取得所任官等或職務資格之方法? 碩士◆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4 年 - 104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行政法概要#26645 答案:D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
(a)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
一、政務人員。
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六、民選地方首長。
七、軍職人員。
(c)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廣義的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