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A)機會
(B)條件
(C)期限
(D)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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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90), B(83), C(68), D(340), E(0) #797160
統計: A(14190), B(83), C(68), D(340), E(0) #797160
詳解 (共 8 筆)
#1038232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附款種類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或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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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490
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按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效力或主要內容所為之限制,具有便民、簡化行政程序以及強化行政之功能。然附款之運用仍有一定之限制,並非毫無界限。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係。換言之,禁止與行政處分不當之聯結。
附款之種類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五種:
一、期限:
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
二、條件: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三、負擔:
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認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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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414
我還命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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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98
機會、命運,請選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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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45
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或附加就是行政機關給你受益處分後,保留之後對你增加或變更負擔的權利,例如給你建照蓋房子的時沒有附帶附款但表明有"保留負擔之事後變更或附加",等之後才說要你建停車場。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有觀念錯誤麻煩告知!!!謝謝~~~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有觀念錯誤麻煩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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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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