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准許德國人甲在臺居留,但不得就業,是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A)附負擔
(B)附期限
(C)附條件
(D)附保留廢止權
統計: A(5518), B(23), C(1208), D(107), E(0) #797165
詳解 (共 10 筆)
一、條件。
EX:本案之核准,於當事人將其所有土地無償過戶給地方自治團體後始生效力
→係條件成就後始生效力,故為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故為解除條件。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係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
判斷依據:
「附條件」的行政處分,後面附加的xxx你不做就拿不到證書。(另外,你完成了xxx會因此取得或取消證書,就是負停止條件,跟附解除條件的分別了!)
二、負擔。
EX:
負擔+負擔保留(獨立性內容)
相對人得對其獨立訴訟,請求撤銷
處分人對附款內容不服,必須視該附款可否與主處分分離。 若屬於可分離之附款,可單獨針對該附款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負擔屬於可分離之附款,可單獨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判斷依據:
「附負擔」~就像甜頭後的苦頭(機關確定核發證書給你,但你必須xxx。對後面的苦頭xxx你不服可以單獨訴訟,不影響你取得證書)
如果要選(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題目後面要加上一但違反限制,則註銷許可
附負擔: 停止條件:
1.不論當事人是否已履行負擔,處分已經生效 1.停止條件成就,始生效力
2.可以強制執行 2.不得強制執行
3.可單獨訴請撤銷 3.為原行政處分的一部分,不可單獨訴請撤銷
4.對負擔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 4.對條件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做成 另一個不附條件的行政處分
很清楚~打通我任督二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