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行政管轄權競合之解決方法,何者錯誤?
(A)首先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兩機關均受理而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兩機關均受理但不能協議或有統一之必要者,由司法機關解釋定之
(D)在管轄尚未確定前,受理之機關均有為必要處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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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48), C(8721), D(389), E(0) #797164
統計: A(107), B(348), C(8721), D(389), E(0) #797164
詳解 (共 7 筆)
#1036774
(C)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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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450
D項並無爭議。
題意清楚問到管轄權競合的解決發生時的處理方式,所以條文第二項就明白告知了!
除非今天題目問的是第14條的問題才有發生第三項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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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262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罰法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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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696
D選項有爭議吧!?
§III明文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難以恢復之重大損害,才應為緊急之臨時處置,而非均有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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