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為救濟途徑之告知,下列何者非屬必要記載之事項?
(A)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B)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
(C)不服行政處分之受理機關
(D)不服行政處分時應準備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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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228), C(315), D(9878), E(0) #797158
統計: A(301), B(228), C(315), D(9878), E(0) #797158
詳解 (共 5 筆)
#1036103
| 第 96 條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 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 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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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838
我看到(B)也是想到98條第3項,但是這題選項(D)是相對最錯的答案吧
法條並沒有規定準備資料是應記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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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60
2F 不能用結果推原因~基本上本來就要告知,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請求權時效就增長為一年,代表承認是機關疏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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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69
96條救濟期間是"應"告知.但是98條第三項前段: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以下略)
意思是沒告知也沒關係啊?那為什麼96條用"應"呢?
求高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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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084
怎麼會沒關係...未告知送一年欸。做成時有瑕疵,但是不到無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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