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處分,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
(A)免職
(B)撤職
(C)休職
(D)減俸
統計: A(5805), B(232), C(371), D(316), E(296) #797154
詳解 (共 10 筆)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總統公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或其他離職公務員為限)
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考題題項若無符合「明確性」原則,就易生爭議,有參考書或補習班老師對此題的A選項認為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獎懲規定。但法官、律師,嫻熟法規的人,對於適用法條的看法都不見得會一樣了,何況是所謂的「縮寫」文字?法國哲人伏爾泰說:「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大家見解不同,是很正常的,但考選部不應出易生爭點的選項。理由如下:
第一,此題出題時間,新法根本是三讀通過沒錯,但「根本還未生效」,答題無庸爭議,以舊法為本,舊法本來就無A選項,所以A為答案。
第二,近日「全國法規資料庫」已有更新,明示新法生效為「本法 104.05.20 修正之全文 80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待生效後,若國考仍再出類似爭議題項,為了考上,當然「四選一」選最符合典委邏輯的題項答題,但免不了事後被申訴的機會。目前並無法條條文有註明「免除職務」與「免職」相異之處。每個人依其對法規的見解可能自行套用考績法或懲戒法上頭,仍然為個人私見解,無法破除爭點疑義。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二、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第13條第2項)
四、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10%或20%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六、申誡,以書面為之。
免職效果相當於 實質懲戒處分之謂 ;並不是說 免職等於免除職務,更何況性質上雷同,形式上並不盡然相同 免職之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免除職務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被課與義務客體雖然皆為公務員或公務人員,但課予義務的機關亦不同;並無法畫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