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所指之公務人員?
(A)國立暨南大學未兼任行政主管之專任助理教授
(B)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技正
(C)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D)陸軍軍官學校總教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84), B(211), C(1541), D(280), E(0) #797149

詳解 (共 10 筆)

#1036143



釋字308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校長,除兼行政職務外,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168
1
#104769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共 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3
1
#1047894
了解了 ,原來只有公司最上層人員才有公務員身分適用,謝謝解說
34
1
#1223652
中華郵政是公司化不是民營化

32
1
#1639676

公務員服務法具體適用對象

受有俸給文武職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校長),兼行政職務,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

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警察、現役軍()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29
1
#1062269
技正 應是指技術人員 (主管職位)
24
0
#2185244

釋字第 305 號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16
0
#2357318
職務列簡任11職等中央:部會副司/處長、...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1046894
但中華郵政不是已經改為民營化嗎?? 這樣中華郵政的董事長仍就是公務員身份??
11
2
#2136488
公務員的定義(1>2>3&g...
(共 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