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B)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C)得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訂定命令為補充規定
(D)執行機關為執行緊急命令所訂定之補充規定,毋須送交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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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0), C(97), D(987), E(0) #2064515
統計: A(40), B(150), C(97), D(987), E(0) #2064515
詳解 (共 2 筆)
#359168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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