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及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陳述證言,但不得施以強制手段
(C)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調查權之性質、功能及目的有別
(D)立法院與受調閱文件之機關對於文件是否能調閱有所爭議時,得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之
統計: A(86), B(757), C(133), D(277), E(0) #2064516
詳解 (共 6 筆)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立法院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為有效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應享有一定的調查權,能夠主動獲取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換句話說,國會調查權乃是國會的一種輔助性權力
釋字585號解釋(節錄):「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應予補充。」
資料擷取自時代力量你知道甚麼是國會調查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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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是對
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節錄)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29
釋729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諸如:所調閱之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是否基於與立法院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是否屬於法律所禁止調閱之範圍、是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以及拒絕調閱是否有正當理由等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併此指明。
請問(C)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調查權之性質、功能及目的有別
是錯誤的,是因為大法官釋字585號沒有講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