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代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限於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才能分配席位
(B)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之代表,仍得由選民罷免
(C)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之代表出缺後有遞補制度
(D)僅限於立法委員選舉才有政黨比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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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383), C(202), D(315), E(0) #2782497
統計: A(111), B(2383), C(202), D(315), E(0) #2782497
詳解 (共 7 筆)
#5813238
不分區不能罷免~~~吳思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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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968
大法官釋字331號解釋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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