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上所稱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概念內涵包括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使用條約或公約者
(B)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若名稱使用協定而非條約,亦可能為憲法上所稱之條約
(C)條約案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條約未附有批准條款者,即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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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85), C(634), D(7647), E(0) #645531
統計: A(55), B(285), C(634), D(7647), E(0) #645531
詳解 (共 9 筆)
#924687
依釋字第329號國際書面協定可粗略分為下列兩種
(一)內容直接涉及國防 外交 財政 經濟等國家重要事項 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具有法律上效力 及憲法所稱條約
1.其中附有批准條款 應送立法院審議
2.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 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二)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簽定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是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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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907
自我提醒:要看仔細呀!!! 不要看多字多就慌了!!!
憲法s58 條約案!!!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
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2). 國際書面協定,可以不用送
1.法律授權、
2.事先經立法院同意,
3.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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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844
條約:總統→行政院→立法院
宣戰:行政院→立法院→總統
有無批准條款都要送立法院審議
能不送的只有:
1.法律授權
2.事前立法院已經同意過
3.與國內法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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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800
釋字第 329 理由書
一、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二、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三、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四、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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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869
有批准條款都要送了,沒有更要送…這叫舉輕以明重………反面解釋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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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07
(C)條約案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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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845
依釋字329號分類,條約未附有批准條款者=其餘國際書面協定,此乃大法官所定之分類方式,並非法律條文,於此套用反面解釋,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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