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所得,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個人專利權在國外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
(B)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的報酬
(C)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我國境內參加競賽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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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46), C(38), D(10), E(0) #686090

詳解 (共 1 筆)

#1455100
所得稅法第8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下列各項所得:
(A)---應改為「個人專利權在國內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B)--->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營務之報酬。
(C)--->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D)--->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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