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但下列何者之薪資超過同 業通常水準時,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
(A)公司監察人
(B)合作社職工
(C)合夥組織之員工
(D)公司之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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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7), C(193), D(33), E(0) #686094

詳解 (共 2 筆)

#962845

所得稅法 第32條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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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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