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為停止營業處分,下列停 業處分之規定條件及期限,何者正確?
(A)一年經查獲 2 次者,停止其營業,訂定之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B)一年經查獲 3 次者,停止其營業,訂定之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C)一年經查獲 2 次者,停止其營業,訂定之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D)一年經查獲 3 次者,停止其營業,訂定之停業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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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5), C(32), D(681), E(0) #686101

詳解 (共 1 筆)

#98070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2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第 53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

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

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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