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符合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經減除該 2 項扣除額後,本人與其配偶適用稅率分別為 20%、12%
(B)基本所得額 650 萬元
(C)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D)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子女於 106 年 1 月 1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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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104), C(10), D(26), E(0) #3145360
統計: A(385), B(104), C(10), D(26), E(0) #3145360
詳解 (共 3 筆)
#5956965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不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A】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申報111年度所得稅時申報門檻為670萬新台幣,故B是可以列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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