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在多少班以上置一人?
(A)6班以上
(B)12班以上
(C)18班以上
(D)24班以上
統計: A(161), B(590), C(311), D(2398), E(0) #185980
詳解 (共 10 筆)
第一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國民中學部分,配合「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中增置輔導教師之規定(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0班以下之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1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點費;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1班至20班學校,增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2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點費。)及本準則現行規定每15班設置輔導教師1人,明定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之員額設置基準。設置人數如下表:
| 國中班級數 | 專任人數 | 兼任人數 |
| 10班以下 | 1 | 1 |
| 11-20班 | 1 | 2 |
| 21-35班 | 2 | 1 |
| 36-50班 | 2 | 2 |
| 51-65班 | 2 | 3 |
| 66班以上 | 以此類推 |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1)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法規名稱: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第 4 條 國民中學 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 人。
並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且國民中小學「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輔導人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