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2日以上者,列為中輟生
(B)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
(C)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八歲止
(D)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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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681), C(281), D(368), E(0) #185985
統計: A(25), B(1681), C(281), D(368), E(0) #185985
詳解 (共 8 筆)
#317409
A-3日
C-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D-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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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72
中輟只到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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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7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
第三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這是舊題目,做法規的題目要注意一下出題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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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502
|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第 三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第 七 條 學校應建立中輟生檔案,詳細記載中輟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通報及輔導紀錄、復學日期、再度輟學情形、追蹤輔導紀錄等,並每月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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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93
我是學校的生教組長,今年出現中輟生是直接在教育部的中輟及復學通報系統登記,根本沒經過地方政府啊。不懂所謂的地方政府3曰回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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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265
錯誤訂正
(A)2日—3日
(C)18歲—滿15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D)兩個月內—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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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47
地方政府獲報中輟生資料三日內會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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