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國民基本教育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何者為原則?
(A)大班大校
(B)大班小校
(C)小班大校
(D)小班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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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3), C(206), D(2902), E(0) #185989

詳解 (共 2 筆)

#1262853
資料來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A040080020001000-20131211
 
教育基本法 
[修正]
第十一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 ,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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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248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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