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有關成績之計算及重修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各科目學年成績,只採計該科目成績最高分之學期
(B)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C)重修學生人數達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D)自學輔導時教師應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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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395), C(977), D(328), E(0) #185991

詳解 (共 4 筆)

#145658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
    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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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21
是算平均成績,不是只取最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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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48

a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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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413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A) 各科目學年成績,只採計該科目成績最高分之學期
(B)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C) 重修學生人數達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D) 自學輔導時教師應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一節

第 7 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A)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B)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C)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D)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A) 各科目學年成績,只採計該科目成績最高分之學期
(B)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C) 重修學生人數達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D) 自學輔導時教師應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一節

第 7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A);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 10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B);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1 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C);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D),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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