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高級中學法」之規定,高級中學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以下何處室之組長不在此限?
(A)教務處
(B)總務處
(C)輔導室
(D)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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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488), C(985), D(397), E(0) #18599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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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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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錢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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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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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組長不在此限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1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組長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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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總務處 C

除去選項後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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