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B)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C)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D)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防火管理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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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216), C(613), D(1605), E(0) #858196

詳解 (共 4 筆)

#1163594
消防法第9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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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49
增加印象: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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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508
消防法  (A)消防法 第13條 遴用...
(共 4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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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724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
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
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
地下建築物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
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
文件、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
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
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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