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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年份:104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6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A)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拒絕政府因救災需求徵用者
(B)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者
(C)拒絕政府為徵用救災物資派員進入營業場所檢查之業者
(D)未進行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致發生重大損害之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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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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