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①履約保證保險金或責任保險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②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③經票據交
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④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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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47), C(37), D(207), E(0) #2294469
統計: A(138), B(147), C(37), D(207), E(0) #2294469
詳解 (共 2 筆)
#4325584
第 43 條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
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第 31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
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第 57 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
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
,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
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
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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