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徵或不為代徵稅額,在未經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則在罰則上有何赦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免除有期徒刑,但仍有罰金
(B)可免除罰金,但不可免除有期徒刑
(C)可免除有期徒刑,亦可免除罰金,但需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D)可免除有期徒刑,不可免除罰金,且需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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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6), C(435), D(84), E(0) #52326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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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一(98.5.13.修正)(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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