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財政部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適用為:
(A)僅就據以申請解釋之案件發生效力
(B)應溯及被解釋法規生效日,包括行政訴訟已判決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
(C)除對據以申請解釋之案件發生效力,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發布當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
(D)對所有發布當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適用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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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 C(1024), D(80), E(0) #523269
統計: A(19), B(22), C(1024), D(80), E(0) #523269
詳解 (共 2 筆)
#775377
第一條之一(100.11.23.修正)(解釋函令適用之原則)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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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912
第一條之一(解釋函令之發布)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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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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