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時,依土地法第 208 條但書規定,其「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此為何種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表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比例原則
(C)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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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7), B(6034), C(100), D(71), E(0) #969450

詳解 (共 6 筆)

#2155162

這題源自 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這幾年常考

          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徵收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之目的;而主管機關辦理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係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第一百一十四輯-大眾捷運法案》,立法院秘書處,七十八年,第二五三頁等所示立法目的參照),固有其公益上之目的。然國家為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等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下簡稱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另為達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等目的,非不得以適當優惠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進行聯合或共同開發、以市地重劃之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新整理後仍分配土地、以區段徵收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回與原土地同價值之土地、或以其他適當且對土地所有權侵害較小之方式達成。系爭規定一、二、三以使土地所有權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方式,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其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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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653
三樓,明確性的話,會強調例如要把要徵收的土地的地籍地號什麼的都寫清楚,本題是表達不能胡亂徵收,要真的有需要才徵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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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49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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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02
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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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834
為啥不能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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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305
所必需者為限➞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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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74049
未解鎖
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共 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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