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使用警銬?
(A)對涉嫌違序人執行留置措施時
(B)對酒醉倒臥路旁者執行管束時
(C)精神病發作有攻擊毀損他人身體財物時
(D)逕行通知涉嫌違序人到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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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1), C(1204), D(51), E(0) #2268643
統計: A(22), B(71), C(1204), D(51), E(0) #2268643
詳解 (共 2 筆)
#436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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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38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I.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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