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A)未成年
(B)公職人員
(C)被判處徒刑但宣告緩刑者
(D)精神耗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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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 B(11), C(13), D(61), E(0) #2268646

詳解 (共 3 筆)

#3896473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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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083
a是民法成年人 法條明文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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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720
集遊法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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