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及法院裁判
(B)法律之名稱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
(C)命令之種類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D)判例是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並拘束各下級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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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 C(40), D(1), E(0) #38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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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353
一、逐項解析(白話+修正)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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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及法院裁判——錯誤

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係指以書面形式制定公布之法規範,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自治規章等)及條約等。

(A) 選項之錯誤在於「法院裁判」:法院裁判雖為法官適用法律之結果,但在我國成文法體系中,法院裁判本身並非成文法源,亦不具備一般性之法律拘束力。即便最高法院判例或大法庭裁定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學理上仍將其歸類為「不成文法源」或「法之補充性法源」,而非成文法源。

(B) 法律之名稱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錯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亦即法律之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不及於「辦法」或「準則」。

相對地,依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辦法」與「準則」係屬命令之名稱,而非法律之名稱。本選項將兩者混淆,故為錯誤。

(C) 命令之種類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據此,命令之種類確實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本選項為正確。

(D) 判例是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並拘束各下級行政機關——錯誤

本選項之錯誤有二:

其一,判例之性質:判例係由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具體案件所為之判決,經由一定選編程序,作為下級法院審判之參考依據,並非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行政機關對法律內容之解釋,係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或「函釋」,與判例性質不同。

其二,判例之拘束對象:判例之拘束力主要及於司法機關(下級法院),而非行政機關。我國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效力,但最高法院判例對行政機關並無直接之法律拘束力。此外,依釋字第374號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於發回更審之裁判所為法律上之判斷,受發回之法院固應以之為裁判之基礎,然他事件之裁判所揭示之法律上見解,法院則不受其羈束,法官應本於自己確信之見解,適用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本選項之論述與我國法體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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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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