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A)應報縣政府備查
(B)應報縣議會備查
(C)應報縣政府核定
(D)應報縣議會核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8), C(3), D(2), E(0) #3865933
統計: A(35), B(8), C(3), D(2), E(0) #3865933
詳解 (共 2 筆)
#7346718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核定」與「備查」之區別
ㅤㅤ
ㅤㅤ
| 區別 | 核定 | 備查 |
|---|---|---|
| 法律性質 | 須經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始完成法定效力 | 僅係將資料送交上級機關知悉,無須經其同意 |
| 審查權限 | 上級機關得實質審查,並有權不予核定 | 上級機關僅得審查有無違法情事,不得拒絕 |
| 效力發生 | 經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 發布後即生效力,備查為事後程序 |
? 各選項分析
(A) 應報縣政府備查:正確,如上所述。
(B) 應報縣議會備查:錯誤,備查之對象為「縣政府」,而非縣議會。
(C) 應報縣政府核定:錯誤,鄉(鎮、市)規約發布後係「備查」而非「核定」。僅於規約規定有罰則時,始須報經縣政府核定,惟應注意,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故實務上鄉(鎮、市)規約均屬無罰則之類型,應報請「備查」。
(D) 應報縣議會核定:錯誤,縣議會為立法機關,非核定機關,且鄉(鎮、市)規約發布後係「備查」而非「核定」。
? 地方自治法規發布後之處理方式
ㅤㅤ
ㅤㅤ
| 自治法規類型 | 有罰則 | 無罰則 |
|---|---|---|
| 直轄市法規 | 報行政院核定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 縣(市)規章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 鄉(鎮、市)規約 | 不得規定罰則 | 報縣政府備查 |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