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種情形,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事務,交由地方自治 團體執行?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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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37), D(0), E(0) #3865943
統計: A(7), B(14), C(37), D(0), E(0) #3865943
詳解 (共 4 筆)
#7346849
題目所指「中央主管機關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正是法律上「委辦」的定義。以下就四個選項逐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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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名稱 | 定義 | 法律依據 |
|---|---|---|---|
| (A) | 委託 | 同一公法人內,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
| (B) | 委任 | 同一公法人內,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
| (C) | 委辦 | 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權限內事項交付隸屬不同公法人之「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
| (D) | 行政助手 | 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協助完成行政職務。 | 法務部函釋 |
? 詳細說明
(C) 委辦(正確選項)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辦的核心特徵在於:委辦之中央與地方「隸屬不同公法人」,且委辦事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本身之事務」,而是上級政府將其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交付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此外,委辦事項應有法律或上級法規依據,且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受中央之指揮監督,並負執行責任,不需經地方自治團體同意。
(A) 委託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委託發生在「無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
(B) 委任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任發生在「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間。
(D) 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政職務。其與行政機關間之關係,或屬私法契約上之「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
? 簡易記憶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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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上對下(同一公法人、有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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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水平間(同一公法人、無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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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中央對地方(不同公法人、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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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公對私(受機關指揮監督,無獨立公權力)
題目所述「中央主管機關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即為不同公法人之間上級政府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移轉,完全符合「委辦」之定義,故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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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499
行政程序法§15: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1.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A:行政機關 → 隸屬下級機關。
B:行政機關 → 互不隸屬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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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C:行政機關 → 地方自治團體。委辦內容不屬於自治團體本有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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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
又稱行政輔助人,係指依據行政機關之指示,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其行為歸屬於行政機關,不具獨立性。
(來源:高點法律網)
D:行政機關 → 不具備獨立行使公權力的地位之個人、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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