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訂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B)審議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C)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D)發布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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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 C(31), D(4), E(0) #3865951
統計: A(7), B(8), C(31), D(4), E(0) #3865951
詳解 (共 3 筆)
#7346983
法律依据
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18第1项规定:「人民、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依都市计画法发布之都市计画违法,而直接损害、因适用而损害或在可预见之时间内将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规定,以核定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为被告,径向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都市计画无效。」
二、立法理由
都市计画的订定或变更,原则上均会历经拟定(订定)、审议、核定、备案及发布等程序。之所以规定以「核定机关」为被告,而非「发布机关」,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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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机关对都市计画有最终决定权:都市计画发布的前提均须经核定,核定机关对于都市计画的修正有决定权,且为都市计画法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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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以核定机关为被告,牵涉判决后仍有后续执行的问题,因此《行政诉讼法》明定以核定机关为被告机关。
三、特殊情形
如都市计画法未明文规定核定机关者,例如:依《都市计画法》第14条、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由内政部订定,报行政院备案」,于此种例外情况,因行政院仅「备案」,内政部的「订定」具有与「核定」实质相同的效果,自当以内政部为核定该都市计画的行政机关而为被告。
四、各选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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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项 | 内容 | 正确与否 | 理由 |
|---|---|---|---|
| (A) | 订定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 | ❌ 错误 | 订定(拟定)机关仅为计画之草拟者,非最终决定机关,法院审理时虽应依职权通知其到场陈述意见(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25第1项),但非被告。 |
| (B) | 审议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 | ❌ 错误 | 审议机关(如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系内部审议单位,非对外发布或核定计画之机关,不具被告适格。 |
| (C) | 核定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 | ✅ 正确 | 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18第1项之明文规定。 |
| (D) | 发布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 | ❌ 错误 | 发布机关仅为公告实施之执行单位,并非对计画内容有最终决定权之机关,不具被告适格。 |
五、补充说明
法院审理都市计画审查程序事件时,应依职权通知都市计画之拟定机关及发布机关于期日到场陈述意见(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25第1项)。此系为厘清事实之程序规定,惟拟定机关及发布机关并非被告,仅为到场陈述意见之第三人。法院审理时,被告仍为核定机关,此与原告提起都市计画审查诉讼时,应以核定机关为被告,两者并行不悖,尚不生矛盾。
结论:依《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18第1项明文规定,提起都市计画审查诉讼,应以核定都市计画之行政机关为被告,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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