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
(B)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 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
(C)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
(D)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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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16), C(61), D(89), E(0) #3865955

詳解 (共 6 筆)

#7353701
民事訴訟法§221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1.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A:此乃「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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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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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96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1.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2.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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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
(來源:三民輔考
民事訴訟法§388判決之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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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74
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非常基礎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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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557
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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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44
  • A)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錯誤。
    此為「直接審理原則」之展現,即參與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參與言詞辯論,以形成心證。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提出主義)係指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事實及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不得依職權代為提出。本項所述與辯論主義無關,故錯誤。

  • (B) 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正確。
    公開審理原則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違反者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

  • (C)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正確。
    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以避免訴訟延滯,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所明定。

  • (D) 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正確。
    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賦予當事人決定訴訟開始、審判範圍及終結之權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即「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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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584

*直接審理原則:

法官須從頭到尾親自聽審,才可判決。確保法官對案情有最直接的認識,避免誤判
*辯論主義:
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提出
*公開審理原則:
為了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原則上開庭辯論須公開
*適時提出主義:
為了避免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當事人須在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處分權主義:
原告要告什麼、告多少金額,由原告決定,法院不能逾越原告的請求,判給原告沒有要求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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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057
本題在考: 直接審理原則、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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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8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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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7 下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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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18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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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審理原則     當事人辯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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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2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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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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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9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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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條: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原則)​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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