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現行民事訴訟法上支付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付命令不能於核發後 3 個月內送達於債務人者,失其效力
(B)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者,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C)支付命令未經債務人合法提出異議者,有既判力
(D)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者,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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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9), C(26), D(2), E(0) #3865957

詳解 (共 5 筆)

#7346671
(C) 現在的支付命令已無確定判決之效力,僅得為執行名義,所以也無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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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617
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支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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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92

支付命令是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核心。在现行法下,选项 (C) 的叙述是错误的,这源于2015年一项关键的修法变革。

在详细解释前,我们先来快速核对一下各选项的正确性:

  • A. 支付命令不能于核发后 3 个月内送达于债务人者,失其效力正确

  • B. 支付命令经债务人于送达后 20 日内提出异议者,于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正确

  • C. 支付命令未经债务人合法提出异议者,有既判力错误

  • D. 支付命令之裁定确定者,有执行力正确

? 为什么选项(C)是错的?

问题的核心在于 《民事诉讼法》第521条。在2015年(民国104年)7月1日修法之前,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命令后没有在20天内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就会产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也就是同时拥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但自2015年修法后,为了避免债权人滥用督促程序,立法者限缩了支付命令的效力。根据现行法第521条第1项,债务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提出异议,该支付命令仅能作为“执行名义”,而不再具有“既判力”

也就是说,即使支付命令确定了,债权人只能拿它去声请强制执行(有执行力),但不代表法院就认定了这笔债权真的存在无既判力)。如果债务人认为这笔债务并不存在,或是金额有误,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诉” 来彻底解决纷争。这也解释了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 其他选项为什么正确?

  • A. 支付命令不能于核发后 3 个月内送达于债务人者,失其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1项,如果支付命令在核发后3个月内无法合法送达到债务人手上,该支付命令就会自动失效。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文书长期悬宕。

  • B. 支付命令经债务人于送达后 20 日内提出异议者,于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这是债务人的主要救济途径。根据第516条第1项,债务人收到支付命令后,如果对内容有意见,只要在送达后的20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甚至不需要附上任何理由。一旦合法提出异议,原支付命令就会失效,整个案件会直接转为一般的诉讼或调解程序。这也赋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庭上公平辩论的机会。

  • D. 支付命令之裁定确定者,有执行力:如前所述,这正是现行法第521条第1项的核心内容。一个确定的支付命令,其法律效果就是赋予债权人一个合法的“执行名义”,方便其后续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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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69
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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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794
民事訴訟法§515支付命令之送達
1.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3.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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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9異議之效力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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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21支付命令之效力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C:僅可為強制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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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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