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始不生效力,但例外時得使其向將來失效
(B)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之訴
(C)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得請求確認無效與否
(D)無效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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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01), C(652), D(93), E(0) #3342401
統計: A(256), B(101), C(652), D(93), E(0) #3342401
詳解 (共 6 筆)
#6261780
程§110
I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II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IV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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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6
I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B)。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II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III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IV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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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113
I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
II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C)
I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
II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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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850
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始不生效力,但例外時得使其向將來失效❌
- 無效行政處分的核心特質就是「自始不生效力」(從一開始就無效)。
- 「向將來失效」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而言(見《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但書)。
- 無效的處分從來沒有生效過,所以不可能有「向將來失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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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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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之訴❌
- 行政機關自己就有權力確認其所作的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機關不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認自己處分的無效,它可以直接依職權確認。
- 通常是人民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時,才會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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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 1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B)。 2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C),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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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得請求確認無效與否✔️
- 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所謂「有正當理由」即指其具備了「利害關係人」的資格,有請求確認的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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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效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這句話描述的是「違法但非無效」的行政處分。
-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被撤銷前,基於其「存續力」(或稱「推定有效原則」),其效力暫時繼續存在。
- 但「無效」的行政處分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它從來就沒有效力,也就不需要經過「撤銷」程序來使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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