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成立者,有確定力
(B)當事人須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
(C)和解之範圍,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之事項
(D)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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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55), C(545), D(331), E(0) #3342404
統計: A(62), B(155), C(545), D(331), E(0) #3342404
詳解 (共 6 筆)
#6312823
行政程序法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 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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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281
(C) 和解之範圍,不限於與訴訟標的相關之事項
↑為了疏減訟源,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之外的事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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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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