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違憲
(B)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C)對懲戒法庭判決不服者,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
(D)對政務官嚴重違法失職行為,得予以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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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53), C(59), D(121), E(0) #3342414

詳解 (共 7 筆)

#6261808
已受懲處O,仍得懲戒O; 已受懲戒O,不得懲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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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
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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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22
I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刑懲並行)。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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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409
XA)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X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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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603
寫給我自己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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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832
有關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違憲❌
  1. 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現行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懲處的雙軌制度並未違憲。
  2.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第77條所規定的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與機關長官對屬官行使的行政懲處權(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兩者並行不悖。

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1110624            

理由

3. 向來司法院解釋亦承認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之雙軌併行

    制憲當時,上述行政懲處權司法懲戒權原即已雙軌併行。因此公務員就其所受行政懲處,本應以憲法第77所定行政訴訟為其救濟。然因過去囿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實踐之限制,致公務員一度難以就其所受之不利措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獲救濟。 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323號、第491號及第583號解釋,除強調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以求公務員考績制度之法制化外,另亦逐步破除公務員就其所受行政懲處請求司法救濟之限制,而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完全破除之,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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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1. 此為「一事不二罰」原則在公務員懲戒制度中的體現。
  2.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3. 這明確揭示了對於公務員的同一違法失職行為,懲戒法院僅能進行一次懲戒判決,不得重複審理與處罰。 

    公務員懲戒法22條 

    I.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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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懲戒法庭判決不服者,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
  1. 《公務員懲戒法》於2020年7月修法後,已將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2.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判決若有不服,當事人(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應向懲戒法庭第二審(設於司法院懲戒法院)提起上訴,而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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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政務官嚴重違法失職行為,得予以行政懲處❌
  1. 政務官與常任文官的責任制度不同。政務官主要負擔政治責任,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因此機關長官無法對其進行記過、記大過等行政懲處。
  2. 對於政務官的違法失職行為,是直接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進行司法懲戒,其懲戒處分的種類亦與常任文官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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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643
有關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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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07
(A)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併行制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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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042

簡單記,懲戒不能兩次,刑跟懲處還是可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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