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之陳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組成陳情處理委員會迅速、確實回應
(B)以言詞為陳情者,受理機關得不作成紀錄,即時處理並作成暫時性保全行政處分
(C)陳情之事項,屬於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陳情人仍得依法提起之
(D)人民之陳情雖有保密之必要,但受理機關處理時,得依據職權基於公益予以公開
統計: A(360), B(21), C(508), D(142), E(0) #3342423
詳解 (共 9 筆)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B)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A)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D)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C)
(D)如無自願接受執行約定,無論行政機關或人民,皆須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補充: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3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69 條
(A)《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應訂定作業規定,並「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並非法規要求必須組成「陳情處理委員會」。
(B)依《行政程序法》第 169 條第 2 項,以言詞陳情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此外,陳情僅是意思表達,並非行政處分的發動程序,機關不會因此直接作成暫時性保全行政處分。
(D)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法律並未授權機關可基於公益而隨意公開須保密的陳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