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A)警察分局長下令違法集會之群眾解散
(B)內政部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C)軍事學校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D)警校對其新生實施入學前之預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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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04), C(25), D(879), E(0) #3342427
統計: A(87), B(104), C(25), D(879), E(0) #3342427
詳解 (共 4 筆)
#6504769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A) 警察分局長下令違法集會之群眾解散❌
-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而是以造成事實上的結果或狀態為目的。例如:消防隊滅火、政府進行公共衛生宣導、公立學校老師上課等。
- 警察下令解散是針對特定(或可得確定)的對象,在具體個案中所做的指令。這會對受令群眾產生法律上的義務(如果不解散則可能面臨強制驅離或法律裁罰)。這種具備強制力的命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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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內政部訂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 「辦法」是一種法規的形式,其內容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符合治安顧慮人口定義者及執行查訪的警察)所訂定的一般性、抽象性規範,具有對外的法律拘束力。
- 這是一種抽象的行政立法行為,不是針對個案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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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軍事學校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 「退學處分」直接終止了該名學生在軍事學校的學籍,使其喪失學生身分及相關權利。
- 這個行為直接對特定人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學生與學校的關係)產生了變動,是典型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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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校對其新生實施入學前之預備教育✔️
-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而是以造成事實上的結果或狀態為目的。例如:警察指揮交通、消防隊滅火、政府進行公共衛生宣導、公立學校老師上課等。
- 實施「預備教育」本身,如體能訓練、上課、生活管理等,其目的是為了讓新生在事實上達到一定的體能和心理準備狀態。這個「教育過程」本身並不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學生的法律權利義務。學生的錄取資格(行政處分)在此之前已經確定。
- 因此,進行教育訓練的行為,是一種達成事實上目的的服務或管理措施,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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