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B)人民提起訴願,如受理訴願機關於 2 個月內不為決定時,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之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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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218), C(51), D(501), E(0) #3342434
統計: A(322), B(218), C(51), D(501), E(0) #3342434
詳解 (共 5 筆)
#6252039
34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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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提起訴願,如受理訴願機關於 2 個月內不為決定時,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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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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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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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之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抗告蔡依林 (抗告採一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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